合同通用条款上有一条因发包人开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人工误工,材料涨价,临时设施,机械设备的租赁造成的损失等是否属于损失范围?延误时间如何界定,是否指延迟一天开工也视作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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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方无进京(指北京)投标资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请问:(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
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