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至6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权利?为什么?
查看答案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中方某公司受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货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A. 对
B. 错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若想抓住行情,不失时机转售货物,只能在汇票到期前提前付款赎单,别无它法。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