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
A. 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等于贷款终止时间。
B. 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C. 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D. 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错误的是:
A. 受理调查 → 资料归档 → 核查审批
B. 受理调查 → 核查审批 → 办理手续
C. 办理手续 → 收贷撤保 → 贷后管理
D. 递交申请 → 受理调查 → 项目评估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
A.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B. 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C. 有贷款证,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D.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信用额度。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
A.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B. 借款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C.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D. 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可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