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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敬业应该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1990年10月3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1992年11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陶宏业和张莉于1994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1996年陶宏业因病去世,其全部财产折合人民币3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1998年陶敬业死亡,其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1万5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则:
陶敬业应该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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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么?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弟弟。问:
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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