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业务,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并将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公司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考核要求】(1)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如何确定?(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2019年4月,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海运出口一批环型荧光灯由上海至悉尼,海运委托书注明运费到付。承运人E公司签发了本公司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等。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B货运公司支付若干代理费。B货运公司要求A公司向C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A公司遂根据运费发票向C货运公司支付人民币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单载明运费到付、其不应承担海运费为由,起诉B货运公司和C货运公司返还海运费并赔偿损失。C货运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运费并称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凭证。C货运公司和A公司均确认收货人在目的港已提货。B货运公司和C货运公司各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它们的费用构成有哪些?
2018年10月下旬,一自称为马钢的人,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与青岛B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联系。B公司与其合作了两笔业务,成交价格均高于市场价格,利润丰厚。鉴于此,B公司同意马钢提出的费用月结申请,并派人前往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18年11月17日,B公司与对方签订了费用月结协议,协议规定结算期为30天。协议签订后,马钢提供的货量大幅上升,B公司代垫的海运费随之增加,至2018年11月底马钢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在B公司共产生运费人民币140余万元。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垫付金额较大,B公司业务人员不断催促马钢还款,马钢也先后向B公司支付了少量运费,但其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电汇水单经事后查证系伪造的。B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B公司后来调查得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根本未设立或授权他人设立淮阴分公司,马钢显然属于假冒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经法院审理,马钢因犯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而B公司因马钢诈骗蒙受损失高达人民币120万元。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国际货运代理应特别重视对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并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制订不同的费用结算方式。请问:B公司采用的是哪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有何风险?
按《INCOTERMS2010》,CPT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A. 装运港船舷
B. 货交承运人
C. 目的港船上
D. 目的港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