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8年10月下旬,一自称为马钢的人,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与青岛B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联系。B公司与其合作了两笔业务,成交价格均高于市场价格,利润丰厚。鉴于此,B公司同意马钢提出的费用月结申请,并派人前往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18年11月17日,B公司与对方签订了费用月结协议,协议规定结算期为30天。协议签订后,马钢提供的货量大幅上升,B公司代垫的海运费随之增加,至2018年11月底马钢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在B公司共产生运费人民币140余万元。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垫付金额较大,B公司业务人员不断催促马钢还款,马钢也先后向B公司支付了少量运费,但其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电汇水单经事后查证系伪造的。B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B公司后来调查得知,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根本未设立或授权他人设立淮阴分公司,马钢显然属于假冒上海A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经法院审理,马钢因犯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而B公司因马钢诈骗蒙受损失高达人民币120万元。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国际货运代理应特别重视对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并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制订不同的费用结算方式。请问:B公司采用的是哪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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