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向澳大利亚按170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某轮船从广州港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立方米,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鹿特丹港或汉堡港,两者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 8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 3,基本运费计算标准为W/M。请问:(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 11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工程完工意味着工程验收合格()
A. 正确
B. 错误
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竞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我出口企业遂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