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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按CFR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3月底前将L/C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一般合同中是否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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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不同?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 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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