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机场建设工程,已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原建设单位领导大部分更换,尤其是主管领导提前离任,新任领导对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交由其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审核结算,会计事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予以认可,会计事务所不认定的(包括原业主、监理已签认的工程量),现建设单位则不予认可。且原订《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结算由第三方进行审定后再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或合法?承包人的损失是否应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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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价,若合同无效,据实结算进而使建筑商获利。如何处理
竣工结算,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审计单位因是发包人委托而单方面听从发包人意见,无视合同及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三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问:这样处理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