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该材料描述的刑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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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庆元年间,某州有一妇人被杀。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掠,招认了“杀妻事实”。 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对此,提刑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A. 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B
B. 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 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 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宋朝的折杖法中,折成臀杖的刑种有( ).
A. 答刑
B. 杖刑
C. 徒刑
D. 流刑
《宋会要棋确》记伐:“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宋史.刑法志-》:“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