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独资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的同时规定,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011年2月10日,乙未经过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2011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所欠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法院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一、A企业欠缴税款3 000元,欠乙工资8000元,欠社保费2 000元欠丁10万元。二、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三、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企业每年向甲分配利润。四、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1.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 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 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0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请对本案进行评析?
被告万利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12年至2014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 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明亮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4年5月前还清。2012年11月8日,李明亮(甲方)与王一(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万利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万利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万利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万利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万利水泵厂辩称,万利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明亮,201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一,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明亮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万利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明亮辩称万利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问题】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1. 2012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3月21日,李四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期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李四遂于3月23日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问:(1)3月21日H市工商局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