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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2002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13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14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16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1)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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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名词解释)

与普通混凝土相比,高性能混凝土具有哪些特性?

控制混凝土的各种温差主要是为了防止温差过大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简要说明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温度的控制原则。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2001年去世后,丙则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200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1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11年,杨某去世。201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二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1)如何认定丙为丁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2)谁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3)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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