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白酒生产厂,2017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购品牌使用费4.85万元,包装物押金收入1万元。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8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8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抵偿所欠乙企业债务。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4)向白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销售白酒6吨,不含税价每吨28万元,白酒销售公司继续销售的价格每吨42万元。(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每吨3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中甲酒厂以白酒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业务(4)消费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5)计算业务(4)应纳消费税。
答案:(1)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00×20%+48500÷1.17×20%+10000÷1.17×20%+20×2000×0.5〕÷10000=15(万元)。
(2)以白酒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00÷20×30×20%+30×2000×0.5〕÷100000=42(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220000+50000+10×2000×0.5)÷(1-20%)=350000(元)
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350000×20%+10×2000×0.5〕÷10000=8(万元)
(4)甲企业与白酒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售价低于关联方对外售价70%,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售价28万元,低于42万元/吨×70%=29.4万元,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每吨32万元)。
(5)业务(4)甲企业应缴消费税=6×32×20%+6×2000×0.5÷10000=38.4+0.6=39(万元)
5、甲白酒生产厂,2017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购品牌使用费4.85万元,包装物押金收入1万元。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8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8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抵偿所欠乙企业债务。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4)向白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销售白酒6吨,不含税价每吨28万元,白酒销售公司继续销售的价格每吨42万元。(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每吨3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中甲酒厂以白酒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业务(4)消费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5)计算业务(4)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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