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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某公司购买产自伊朗的槽钢,合同规定应符合德国的DIN标准,但是制造商实际是按俄国的TOCT。标准生产的。由于德国的DIN和俄国的TOCT标准对同一规格的槽钢规定的截面尺寸是不一致的。于是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能使用。但他没有拒绝收货,也没有要求换货,而是向买方提出只能作为废钢回炉,要求按废钢降价处理。你认为买方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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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碎部测量按视距测量法测量数据见下表,测站点标高HA=42.95m,仪器高度IA=1.48m,竖直角计算公式,盘左:90°-L,盘右:R-270°。高程H应为()。
点号
视距间隔
l/m
中丝读数
υ/m
竖盘读数L
竖直角
α
高差
h/m
水平角
β
平距
D/m
高程
H/m
1
0.552
1.480
83°36′
48°05′

A. 32.42m
B. 49.06m
C. 54.514m
D. 66.127m

简述仲裁协议的主要作用以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

试分别草拟不同结算(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各一则。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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