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杨某、李某、陈某三人各出资1万元、5千元、5千元合伙开办甲商店(普通合伙),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盈亏,于2003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同年年终结算,三人按约定分配了利润。2004年6 月,李某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同年年底结算,甲商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2004年底,甲商店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2005年1月初,债主乙批发经营部获悉甲商店关闭以后,要求杨某清偿甲店欠乙的2004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乙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品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该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请问:⑴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⑵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⑶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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