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它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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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查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遂按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两条:(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intended)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提供的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