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视频网站预先公布播放电影的时间表,用户只有按照被告预先公布的节目时间表访问该网站,才能在线观看电影。该网站是否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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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作品是否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举一例说明。
思考”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我国对这两者的规定是否有矛盾之处?
有人认为表演者和录制者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可以控制非“交互式”传播,因此在范围上大于作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观点能成立吗?(1.0)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伯尔尼公约》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是: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有损作者荣誉或名声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贬损其作品的行为。因此,A法院认为,作者“荣誉或名声”受损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B法院认为,作者“荣誉或名声”受损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仅仅是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你赞同哪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