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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2)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3)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4)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问】(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3)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交易?并说明理由。(4)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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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问】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纳税人为销售而出租、出借包装货物收取的押金的增值税正确的计税方法是 ( )。

A. 单独记账核算的,一律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均记入销售额征税。
B.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其他货物押金,单独记账而且退还期限未超过一年,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C.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D.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其他货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空调,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3万元,缴纳关税11.3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该笔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 113x13%=14.69(万元)
B. (113+11.3) x13%=16.159(万元)
C. 113+(1+134) x139=130(万元)
D. (113+113)+(1+1391 x134-1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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