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中国在学习前苏联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自然教学大纲——《小学自然教学大纲(草案)》,规定初小学习“()”,高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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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中国在学习前苏联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自然教学大纲——《小学自然教学大纲(草案)》,规定自然教学的目的任务是:“教给儿童一些(),促进儿童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综合技术教育等全面发展。”
1956年,中国在学习前苏联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自然教学大纲——《小学自然教学大纲(草案)》,提出了六大任务,中心任务是“使儿童对周围自然界最普通的物体和现象获得必要的、初步的具体知识;在这些知识的基础上,使儿童逐渐认识一些他们所能理解的自然现象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人能(),使自然为人类服务”。
1963年颁布第二个自然教学大纲——《全日制小学自然教学大纲(草案)》。这一大纲的目的任务与1956年的大纲基本相同,但更多地强调“扩大儿童的知识领域,培养儿童(),为儿童进一步学习和将来参加劳动准备必需的基础”。
1977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之名自此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