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16年至 2×18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12月 25日,甲公司就应收乙公司账款 4 000万元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写字楼)及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偿付该项债务;乙公司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2)12月 31日,乙公司将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重组当日,甲公司该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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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7年与股权投资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2×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A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换乙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甲公司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800万元(其中成本为7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8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800万元,公允价值为82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00万元
甲公司从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从2010 年1 月1 日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变更为25%。2009 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账面价值为420 万元,计税基础为460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 250 万元,计税基础为1 030 万元;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25 万元,计税基础为0。假定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有关业务如下: 2×18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保健品1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0万元,每件成本8万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当日付款;本年6月30日前有权退货。2×18年3月未发生销售退回。2×18年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存入银行。2×18年3月31日未发生退货,甲公司重新估计该批保健品的退货率为15%。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退货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