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结算货款的主要作用何在?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