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案情】林佑龙之母杨青云与台商林清河在安徽滁州相识,并于2002年3月5日生育一子,即林佑龙。2003年,林清河购买了座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号15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279.7平方米,登记在其台湾配偶陈明雪名下。该房产2003年交付后一直由林佑龙和其母杨青云居住。2008年12月3日,林清河于台湾病故。2009年5月18日陈明雪与吴东辉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产以每平方米4000元,总价款111.88万元出卖给吴东辉,现该诉争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审】林佑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陈明雪与吴东晖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林佑龙作为共同共有人有继续保管、使用位于厦门市禾祥西路12号1502室房产的权利。【再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东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佑龙。法定代理人杨青云,系林佑龙之母。原审被告陈明雪。上诉人吴东晖因与被上诉人林佑龙、第三人陈明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08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陈明雪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法院查明】1、林清河系台北内湖区人,其配偶为陈明雪,二人育有长子林伟文、次子林伟鸿。林清河去世后,其配偶陈明雪、其婚生子林伟文、林伟鸿,非婚生子林佑龙为法定继承人。2、林佑龙与林清河的亲子关系,林佑龙于2010年2月26日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依林佑龙申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委托台湾国泰综合医院对林佑龙、生母杨青云及林清河留存于该院的组织进行了亲子血缘鉴定,其鉴定结论两人的亲子指数>1000,亲子关系确定率为99.9%,可确认林佑龙与林清河的之间的亲子关系,依此,台湾士林法院作出了99年度亲子第23号判决,确认林佑龙与林清河亲子关系的存在。3、吴东辉与林清河的同胞兄弟林铭章同为厦门福祥礼服有限公司股东,且亦与林清河、陈明雪为朋友关系。4、2009年5月,讼争房屋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当时同一地段、同一时间的房屋均价均在10000元以上。【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林佑龙提供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394872号)、《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土地房屋产籍调查表;经公证、认证的台湾户籍资料、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9年度亲子第23号】、《外资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厦门福祥礼服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分析、《厦门晚报》房产信息节选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思考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作答】:1、陈明雪是否有权处分讼争房产?说明理由。(知识点:共有)2、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吴东辉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说明理由。3、结合本案例,谈谈如何避免此类不动产风险。


    火星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