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是四川省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生产的“太岁康”牌高粱酒在该省市场上颇具知名度,近年来云南省乙酒厂推出了“状元乐”牌高粱酒。其酒瓶造型和包装与“太岁康”几乎一样。但两种酒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不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因“太岁康”与“状元乐”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酒厂不构成侵权。
B. 因“太岁康”商标仅在四川省知名,其酒瓶造型和包装未获得专利,故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 因“太岁康”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外观近似,足以构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太岁康”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虽然近似,但常喝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区别出来,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