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C.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D.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惠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 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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