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申东兰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先后购进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被告人赵玉侠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等人,导致上述假药逐层销售给相关患者使用。被害人赵玉英在被狗咬后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死亡。患者在输注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刘兰芳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陆嘉伟经鉴定为轻伤。对于被告人申东兰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被告人申东兰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B. 被告人申东兰生产、销售的是内容上的假药,即使按照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应当以假药论处
C. 由于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导致1人死亡、多人重伤,对被告人申东兰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对被告人申东兰判处死刑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