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殁年73岁)与邓某是母子关系。20年来邓某赡养母亲一贯孝顺。2011年,长期卧病在床、不堪病痛折磨的李某请求邓某为其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生命,后被告人邓某同意,到一农药店购得农药两瓶,将农药勾兑后给李某饮用。李某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明知农药具有毒性,仍帮助母亲饮用导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患病情况下请求而造成,念及被告人20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的"缓刑4年"的判决可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A. 邓某的行为是变相杀人
B. 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
C. 只有法律部门才能依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D. 邓某的行为可能使李某错过继续治疗得以恢复的机会
E. 李某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邓某的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