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新疆“阿凡提”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阿凡提作为新疆民间历史文化中智慧人物的代表,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乌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耐公司)和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物流)因为“阿凡提”打起了侵权纠纷官司。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凡提物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陶耐公司的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阿凡提物流于2005年3月1日由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陶耐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乌市中院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这一原则,认为阿凡提物流的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的关键是“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即两个商家谁注册在先保护谁的权力。该案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问题,较为普遍。企业名称通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而商标则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具有全国性。一般来说,商标的保护效力应大于企业名称,但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是保护在先权利,侧重于保护先注册登记者。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企业最好能将商标和企业名称双重注册,同时合理正常使用。结合本案例,说明物流企业在注册使用商标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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