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A. 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 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D. 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