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著名笑星陈佩斯、朱时茂因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下称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表演著作权,于1999年7月将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在诉状中称:原告是作品《吃面条》《拍电影》《羊肉串》《胡椒面》《主角和配角》《警察和小偷》《姐夫和小舅子》《王爷和邮差》8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二原告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过这8个小品。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赔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10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没有答复。经查:电视总公司于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26日订立一份关于复制“幽默小品集锦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陈佩斯与朱时茂小品专辑各3000套的VCD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电视总公司与佛山进驻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12月31日、1998年约5日订立两份关于复制5000套“笑笑大世界”VCD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央电视台于1998年1月1日授权电视总公司作为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全世界版权交易的总代理。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历届春节联欢晚会军委电视台投资、制作,对节目内容进行筹备、组织、修改,并经台、部(总局)以至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对中央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已经授权给电视总公司出版、制作音像制品。


    简答题

    钱钟书创作的长篇小说《围城》,1946年2月起首次发表于上海大型文艺月刊《文艺复兴》。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出版了《围城》单行本。1980年11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排出版。1980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征得钱钟书同意出版《围城》一书,人民文学出版社对《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行使到1990年。1991年,钱钟书书面授权将《围城》继续交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并于1992年双方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继续出版《围城》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0年初,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钱钟书《围城》分别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1980年1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胥智芬的《〈围城〉汇校本》(以下简称“汇校本”)全部印行发表了钱钟书《围城》一书在《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发表的连载小说的全文,每页附有胥智芬所作的汇校内容。四川文艺出版社从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共出版发行“汇校本”一书总计120000册。其中,封面印有“汇校本”字样的为30000册,无“汇校本”字样90000册。四川文艺出版社在第五届全国书市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92年春新华书店图书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上所列的《围城》一书,均无汇校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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