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创作的长篇小说《围城》,1946年2月起首次发表于上海大型文艺月刊《文艺复兴》。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出版了《围城》单行本。1980年11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排出版。1980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征得钱钟书同意出版《围城》一书,人民文学出版社对《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行使到1990年。1991年,钱钟书书面授权将《围城》继续交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并于1992年双方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继续出版《围城》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0年初,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钱钟书《围城》分别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1980年1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胥智芬的《〈围城〉汇校本》(以下简称“汇校本”)全部印行发表了钱钟书《围城》一书在《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发表的连载小说的全文,每页附有胥智芬所作的汇校内容。四川文艺出版社从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共出版发行“汇校本”一书总计120000册。其中,封面印有“汇校本”字样的为30000册,无“汇校本”字样90000册。四川文艺出版社在第五届全国书市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92年春新华书店图书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上所列的《围城》一书,均无汇校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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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碧微回忆录》于1996年首次早台北出版,蒋碧微女士1978年逝世后,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继承了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利。2000年7月,被告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省出版了潘某撰写的纪实小说《回首碧雪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一年后,该书经适当删减后,由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徐伯阳认为,其著作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将三被告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和两家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经济损失23800余元。
1996年5月,出版社编辑部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编著署名为史比克,书中收录了包括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在内的29篇文章。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中国国情国力》上的文章一事征得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的许可或者签订出版协议。1996年5月,出版社虽曾向杂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杂志社未予领取。同时出版社在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时,对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的文章均作了改动,其中标题被更改的文章有16篇,有些更改后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有12篇文章被作了不同程度地删节。另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名,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一一对应。问:1.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许可使用函”是否有效?2.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著作权是否遭到侵犯?
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办有经济论坛性刊物《中国国情国力》。华龄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准备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该社编辑续宏伟通过原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曹维彬以杂志社的名义签署了出版社《中国国情国力》文章的“许可使用函”,内容是“华龄出版社:我社同意贵社使用已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定计酬。”落款为“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加盖了“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钢印。
2002年11月26日,中国音乐会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将伟地电子出版社(以下简称伟地出版社)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不能提起本案的诉讼。同时,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