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某公司申报花园工程时,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 69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B. 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开发商所有
C. 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开发商和全体业主共有
D. 开发商应按照承诺为业主免费提供车位,如果业主不使用,则开发商可以租出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