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规定,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原则确定。
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B. 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C.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D. 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