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三类人员”。()
A.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B.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C.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D. 发生较大以下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E. 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