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计划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房屋折价出资15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0万元;丁以劳务折价出资5万元。 (2)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对外签订10万元以上合同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甲、乙、丙、丁四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月10日,甲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3月20日,当地工商局核准登记该合伙企业,并且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5年6月,在乙、丙、丁三位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合伙企业拥有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不知道合伙协议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限制。 (2)2015年7月15日,丙提出退伙请求。7月20日,丙撤资退伙。7月21日,合伙企业接纳戊入伙,戊出资10万元,与甲、乙、丁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3)2015年8月1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就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50万元,因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而要求甲、乙、丁、戊和退伙人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自己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丙表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表示B公司的债权发生在其入伙以前,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4)2016年8月,甲突然因病死亡,其唯一继承人庚只有13周岁。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4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4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4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4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4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4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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