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售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有()
A. 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
B. 并处违法制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 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