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贾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2013年5月7日晚,贾某在路口持刀抢劫一女子的提包(内有财物6000元),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后,民警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于23时对其宣布拘留,后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5月9日上午8时,民警李某、陈某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并于10时在看守所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看守所部分监室进行修缮,该所民警将贾某与邢某(41岁)同室看押。侦查人员在贾某被拘留后第三日通知了贾某家属。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44岁,个体工商户)和律师顾某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予以批准。顾某同贾某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得知贾某告诉顾某如何销毁被群众抓获时扔在街边花坛里的匕首,即将此情况告知办理贾某案件的刑警队。刑警队在顾某转移匕首时将其抓获并经刑警大队长批准立案侦查。贾某得知后,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未予准许。5月16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贾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理睬,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请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朋友丙是做生意的,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他不借,我们再偷或者抢他的。”甲说:“别胡扯。”乙就没说什么。某晚,甲、乙前往丙家借钱。乙在外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正在吃饭,告诉甲家里没钱,并留甲一起吃饭,两人喝的大醉。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就自己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宿醉未醒,便起身试图打开丙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见事情败露将丙打死,藏尸车库。 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乙未与甲商量,2012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半路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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