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某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检查经营者进货台帐时,发现其中二种上柜商品无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本案该如何定性处罚()
A.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B. 当事人使用含碘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食盐,应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予以定性处理。
C.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行为”,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予以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