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回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收到设备后,D公司还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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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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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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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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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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