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的要求,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
A. 市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B. 区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
C.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
D. 市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市民政局同意
E. 区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区民政局同意
F. 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相关事务的,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或实行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