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生产模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 (4)销售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取得含税收入45200元;销售淀粉取得含税收入23400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 已知:有关发票均经过认证。 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
A. 45200+(1+13%)×13%+23400+(1+17%)×17%-5005=3595(元)
B. 45200+(1+13%)×13%+23400+(1+17%)×17%-7045=1555(元)
C. 45200+(1+11%)×11%+23400+(1+17%)×17%-6745=1134(元)
D. 45200+(1+11%)×11%+23400+(1+17%)×17%-4705=3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