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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违约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货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货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甲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何为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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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违约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货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货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甲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定金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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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一块去外省拉鲜鱼50000斤,在12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运费6000元,由甲某在订立合同当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运费,乙公司可以及时变卖相当于4000元价值的鲜鱼,其余鲜鱼则交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运费,随后双方一起去外省拉鱼。12月23日夜,乙公司将50000斤鲜鱼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鲜鱼时,表示暂无现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但乙公司却只交付给甲某45000斤鲜鱼,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运费。 因气温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27日,甲某付清所欠运费,将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运走,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剩余2000斤鲜鱼的损失,乙公司拒绝,甲某遂起诉。 乙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部分鲜鱼腐烂,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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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乙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甲信托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甲信托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甲信托公司共获利10.322万元。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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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股票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的行为有何限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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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本案中的股票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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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0年9月27日甲某与乙银行和丙厂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银行给丙厂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某(甲某当时任丙厂厂长),将个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单出质给乙银行作为丙厂贷款15万元的质押,其存款单本金16万元,到期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存款单移交给乙银行占有,乙银行发放了贷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厂厂长职务。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单到期,乙银行要求兑现存款单,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拒绝。2001年9月27日,贷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促,丙某无力偿还,于是乙银行以丙厂和甲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本案甲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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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假设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本案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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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答辩称:讼争商品房是其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抵押行为未经妻子同意无效。此辩称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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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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