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资料:宁远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宁远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31日,宁远公司监事会对财务会计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会计处理情况:(1)2007年10月15日,宁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销售400台A设备,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10万元,宁远公司按甲公司销售每台A设备价格5%支付手续费。至2007年12月31日,宁远公司累计向甲公司发出400台A设备。每台A设备成本为8万元。2007年12月31日,宁远公司收到甲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设备300台,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200万元,同时对增值税和销售费用进行了处理。(2)2007年12月1日,宁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50台备。每台B设备成本为15万元。同时,宁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宁远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购回B设备。当日,宁远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2007年12月31日,50台B设备已发出,宁远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50万元,同时对增值税进行了处理。(3)2007年11月25日,宁远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为戊公司培训20名设备维护人员,分两期培训,每期培训10人,时间为30天;培训费用总额为40万元,培训开始日支付15万元,余款在第二期培训结束时支付。2007年12月1日,宁远公司开始第一期培训,同时收到戊公司支付的培训费15万元并存入银行。至2007年12月31日,宁远公司已培训10人,发生培训支出18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07年12月28日,戊公司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宁远公司预计25万元培训费难以收回。宁远公司认为,第一期培训班已经结束,为此确认劳务收入20万元,确认劳务成本18万元。(4)2008年3月22日,庚公司诉宁远公司违约案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宁远公司赔偿庚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宁远公司和庚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宁远公司尚未向庚公司支付该赔偿款。该诉讼案系宁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庚公司发货所引起的,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宁远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2007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宁远公司已按估计赔偿金额40万元确认预计负责。该诉讼判决后,宁远公司将该诉讼损失50万元列示在2007年利润表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将尚未支付的赔偿款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中。(5)2007年12月宁远公司因第三业务部长期亏损,决定进行重大业务重组。按照重组计划,需要发生直接重组支出500万元。该重组业务所涉及到的人员,实施计划等详细计划已于2007年年末对外公布。宁远公司认为,该支出将在2008年发生,应该在直接重组支出发生时进行会计处理;但因事情重大,上述重组事项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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