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外经贸大学2010年刑法学考研题)问题:(1)请结合此案论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与二者之间的区别。(2)请对此案的定罪量刑谈谈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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