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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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6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向老股东配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向老股东配股总额3亿元;控股股东在其他股东认购之后,按其他股东平均认购比例进行认购;为确保配股成功,本次配股由长期合作的某证券公司包销。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三种方案都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最终决定采取定向增发方案,并对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6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6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 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人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星辰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人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星辰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证券法》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人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星辰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以及与甲证券公司的包销协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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