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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简答题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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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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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 2005年,因未满20周岁的崔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即借用其表姐的身份证与陆某(男)至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陆某与崔某于2005年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后双方矛盾不断,陆某于2015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崔某离婚。本案例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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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施秉县的吴某与其爱人一直未生育子女,于1983年收养了小吴,并立有协议,但并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近年来,吴某与养子小吴因琐事频频发生矛盾,吴某的爱人过世后,小吴多次干涉吴某再婚,并将吴某居住的木房上锁后外出打工,期间未寄分文给吴某,甚至连电话也不曾打过。近日,吴某无奈将小吴告上施秉县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小吴的收养关系。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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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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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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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现年61岁的男子何某于2011年2月与谭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谭某于2016年搬回老家独自生活,但双方一直未解除婚姻关系。今年年初,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离异的刘某,并向其隐瞒自己已登记结婚的事实,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3月初,双方决定结婚,并告知各自亲朋前来吃喜酒。直到宴席当天,谭某才得知何某在未与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结婚了,一怒之下遂报警求助。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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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徐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朱某生育一子陈甲。1991年被告徐乙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丙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去世。原告陈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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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本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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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女)与梁某(男)于1998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女儿小敏(化名)、儿子小东(化名),并于2009年在册亨县弼佑某村修建价值20万元二层平房一栋。当年年底,李某要求补办结婚证,梁某不同意,并在对李某进行殴打之后外出打工。此后,双方感情淡薄,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梁某再次殴打李某,导致其身体多处淤青,致使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故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小敏、小东两名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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