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取得一张四通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长宁区工商银行。小张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80天,仍无人申报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小张应当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 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C. 本案中小张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D. 本案中法院不等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