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城建局局长赵某,2007年贪污受贿400万元人民币。为了把黑钱“洗白”,赵某与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用非法所得在本市繁华地段低价购买铺面房两处。赵某除按合同价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外,将余款私下以现金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时隔一年,赵某以该地段铺面增值为由,将两处铺面房以实际价格出售,顺利完成了洗钱。注:《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认定为洗钱罪,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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