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将一幢厂房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600 000元,税率9%。2020年1月1日,工程完工后,收到丙公司有关工程结算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补付工程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400 000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36 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补付货款时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 借:预付账款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600——待抵扣进项税额 14 400贷:银行存款 436 000
B. 借:在建工程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 000贷:银行存款 436 000
C. 借:预付账款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 000贷:银行存款 436 000
D. 借:在建工程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600——待抵扣进项税额 14 400贷:银行存款 43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