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出资占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 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 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出资占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方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