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约定于2008年10月归还,并以其所有的一栋建筑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借款给付后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与乙订立了保证合同。另,甲公司还与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为丁建设A大厦,工程款为2000万元,竣工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工程于2008年8月竣工交付。此外,丁曾以在建的A大厦为戊的债权提供抵押,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现各债务人均没有履行其债务,而甲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资不抵债,因无动力去向丁请求支付工程款,而一直未为请求。(南京大学2010年研) 请问: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可以有效?抵押未登记的效果是什么?如果抵押己登记。则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应先就该抵押物实现债权?